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小心有人动起“歪脑筋” 天天热推荐

来源:中国宁波网    时间:2023-05-31 06:46:44

见习记者李睿清通讯员任社


【资料图】

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,主播这一职业吸引了一大批人。然而,部分企业为了逃避责任,在合同上动起了“歪脑筋”,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。

2022年3月24日,肖某入职A公司,从事带货主播工作,在某平台上带货海鲜类干货零食。入职后,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,A公司也未为肖某缴纳社保。

肖某的直播地点在A公司,直播设备和产品均由A公司提供,直播时间也由A公司确定。该公司平台账号的商家资质显示营业执照、食品经营许可证与A公司一致。

肖某在职期内需打卡考勤。根据考勤记录,肖某4月出勤25.1天,5月出勤11天。

肖某最后工作至2022年5月12日,但A公司仅发放了2022年3月24日至3月31日的工资,未发放2022年4月至5月12日的工资。

肖某提出仲裁申请,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570元,但A公司辩称肖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。

经开庭审理,仲裁委支持肖某请求,裁决A公司向肖某支付拖欠工资7570元。

本案实质为肖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。根据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〔2005〕12号)第一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:一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二、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三、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
在本案中,双方均有适格的主体资格。其次,肖某为A公司工作,并接受A公司的考勤管理,故A公司与肖某之间存在明确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。最后,A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“一般项目:食品互联网销售……;许可项目:演出经纪;营业性演出……”,肖某从事网络直播销售海鲜干货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,并以此获得劳动报酬。故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。

仲裁委提醒,企业为了逃避用工主体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或与劳动者签订“劳务协议”、“雇佣协议”等行为是违法行为,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,切莫“贪小失大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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